上海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上海市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业技术岗位实行聘任制,坚持总量控制、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严格考核、聘约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 在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中,强化岗位意识,严格掌握聘任条件,坚持德才兼备,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三条 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坚持定性与定量、过程与目标相结合,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人〔2010〕68号),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的总编制数和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总数内设置岗位。
第五条 学校在教师、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图书档案、新闻出版、医疗卫生、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系列设置专业技术岗位。
第六条 岗位设置坚持总量控制、重点扶持、合理优化和动态平衡原则。
第七条 学校根据岗位设置与人员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各学院(部门)岗位数,并根据学院(部门)的发展变化情况,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第三章 聘任条件
第八条 应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对于触犯国家法律法规人员,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人员,或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弄虚作假者,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学校不聘任其教师或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三、应聘人员应履行《上海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试行)》(上大内〔2003〕64号)规定的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的近五年考核合格。申报应聘的岗位必须有空缺岗位。
四、应聘人员应具备规定的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具体要求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五、应聘教师职务的人员必须经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或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接受系统的教育理论培训和实践指导;应当依法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符合教师职务基本任职条件,必须既从事教学工作又从事科学研究工作。
第九条 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
一、初聘各级教师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规定的学历及任职经历。
(一)教授:1957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晋升教授职务,应具备博士学位,并实际担任5年以上相当副教授职务;
(二)副教授:1957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晋升副教授职务,应具备博士学位,并实际担任2年以上相当讲师职务;
(三)讲师:应具备博士学位;
(四)博士后出站人员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时间可视同于担任讲师职务的年限;
(五)1962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艺术类、体育类等专业的教师,应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业绩特别突出的教师可适当放宽学位要求。
二、应聘各级教师职务的人员应当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
应聘教师职务的人员,须严格遵循"教师必须为本科生上课"的原则,完成相应的教学工作,若不能承担本科生教学工作,则不能应聘教师职务岗位。
应聘教师职务应同时具备工作量、论文(著)和专利、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项目三个方面的基本要求,其中教授、副教授论文(著)和专利、项目的要求按照各学科制定的标准执行,讲师按各学院(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工作量要求按本细则执行。
(一)教授岗位应具备的工作量要求
1.每学年承担本科生课程不低于40课时,教学质量优良;
2. 每学年系统开设研究生课程,教学效果良好;
3.指导青年教师讲课,传授教学经验;
4.独立指导2届以上合格研究生,或独立指导1届以上合格博士研究生;
5.指导本科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
6.每学年完成34教分以上工作量(教分的计算按照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处、人文社会科学处对教学、科研工作量的计算方法执行,下同),其中为本科生授课教分不低于4教分(以10课时为1教分计算,下同),且不得用科研教分及其他工作量教分抵冲授课教分;
7.每学年在校内外作1次以上反映教学研究成果或介绍学科发展动态的学术报告;
8.根据工作需要,担任本科生导师。
(二)副教授岗位应具备的工作量要求
1.每学年承担本科生课程不低于60课时,教学质量良好;
2. 每学年系统开设研究生课程,教学效果良好;
3.独立指导1届以上合格硕士研究生;或协助指导1届以上博士研究生;
4.独立指导2届以上本科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
5.每学年完成32教分以上工作量,其中为本科生授课教分不低于6教分,且不得用科研教分及其他工作量教分抵冲授课教分;
6.每学年在校内作1次以上反映教学研究成果或介绍学科发展动态的学术报告;
7. 根据工作需要,担任兼职辅导员或本科生导师。
(三)讲师岗位应具备的工作量要求
1.每学年承担本科生课程不低于40课时,教学质量良好;
2.指导2届以上本科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或协助指导研究生或进修教师;
3.每学年完成30教分以上工作量,其中为本科生授课教分不低于4教分,且不得用科研教分及其他工作量教分抵冲授课教分;
4.每学年在校内做作1次以上学术报告;
5.根据工作需要,担任兼职辅导员或本科生导师。
第十条 研究系列人员的具体任职条件
一、初聘各级研究系列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规定的学历和任职经历。
(一)研究员:1957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晋升研究员职务,应具备博士学位,并实际担任5年以上副研究员职务;
(二)副研究员:1957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晋升副研究员职务,应具备博士学位,并实际担任2年以上相当助理研究员职务;
(三)助理研究员:应具备博士学位;
(四)博士后出站人员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时间可视同于担任助理研究员职务的年限;
(五)1962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艺术类、体育类等专业的教师,应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业绩特别突出的教师可适当放宽学位要求。
二、应聘各级研究系列职务的人员应当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
应聘研究系列职务应同时具备工作量、论文(著)和专利、科学研究项目三个方面的基本要求,其中研究员、副研究员论文(著)和专利、科研项目的要求按照各学科制定的标准执行,若学科没有明确规定,则参照教师系列要求的1.5倍执行。助理研究员按照学院(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工作量要求按本细则执行。
(一)研究员岗位应具备的工作量要求
1.有本科生培养任务的学院(部门),研究员岗位每学年承担本科生课程不低于20课时,教学质量优良;
2. 每学年系统开设研究生课程,教学效果良好;
3.指导青年教师,传授科研经验;
4.独立指导2届以上合格硕士研究生,或独立指导1届以上合格博士研究生;
5.每学年完成34教分以上工作量,其中有本科生培养任务的学院(部门),研究员为本科生授课教分不低于2教分,且不得用科研教分及其他工作量教分抵冲授课教分;
6. 每学年在校内外各作1次以上反映学科前沿领域研究成果的学术报告;
7.根据工作需要,担任本科生导师。
(二)副研究员岗位应具备的工作量要求
1.有本科生培养任务的学院(部门),副研究员岗位每学年承担本科生课程不低于30课时,教学质量良好;
2. 每学年系统开设研究生课程,教学效果良好;
3.指导2届以上合格的硕士研究生;
4.协助指导博士研究生,或国内外访问学者;
5.每学年完成32教分以上工作量,其中有本科生培养任务的学院(部门),副研究员为本科生授课教分不低于3教分,且不得用科研教分及其他工作量教分抵冲授课教分;
6.每学年在校内作2次以上反映研究成果的学术报告;
7. 根据工作需要,担任兼职辅导员或本科生导师。
(三)助理研究员岗位应具备的工作量要求
1. 有本科生培养任务的学院(部门),助理研究员岗位每学年承担本科生课程不低于20课时,教学质量良好;
2. 指导2届本科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或协助指导1届以上研究生;
3. 每学年完成30教分以上工作量,其中有本科生培养任务的学院(部门),助理研究员为本科生授课的教分不低于2教分,且不得用科研教分及其他工作量教分抵冲授课教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