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章程
序 言
上海大学是上海市属、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综合性大学,是上海市人民政府与国家教育部共建高校,1994年5月由上海工业大学(成立于1960年)、上海科学技术大学(成立于1958年)、原上海大学(成立于1983年)和上海科技高等专科学校(成立于1959年)合并组建而成。
上海大学秉承"自强不息"、"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校训和"求实创新"的校风,努力建设自强不息、追求卓越、勇于创新、乐于奉献、兼容并蓄、和谐向上的大学文化,以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特色鲜明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为建设目标,面向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培养全面发展的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落实举办者和学校的权利义务,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举办,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教育部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对学校承担管理与考核职责,履行投入与保障义务。
教育部对学校的改革发展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三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上海大学,简称"上大",英文名称为Shanghai University,简称"SHU"。学校的网址是http://www.shu.edu.cn。
第四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99号。
学校根据办学资源分布,设立宝山校区(上大路99号)、延长校区(延长路149号)、嘉定校区(城中路20号),其中宝山校区为主校区。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重要事项,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实行中国共产党上海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八条 学校的基本职能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
第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
第十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发展国际学生教育,开展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完全学分制和选课制。
学校实行短学期制,一学年划分为三个教学学期(秋、冬、春季学期)和一个实践学期(夏季学期)。
学校坚持通识教育和专业教育相结合的教育教学模式。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学评估机构,建立第三方评价和自我评价相结合的教育评估机制,接受政府监督,完善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学校的学科门类包括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五条 学校深化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鼓励对策研究,不断增强社会服务能力,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第十六条 学校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积极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培育和倡导以校训为核心的大学精神。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交流,坚持开放办学、协同创新。
第二章 学生
第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在学校注册的受教育者。
第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相关管理制度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在思想品德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取消入学资格处理、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爱校荣校,尊敬师长,珍爱生命,诚实守信;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努力学习,创新钻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自觉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四)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各类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
(五)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成才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与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在学校学习期间,依据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