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大内〔2015〕108号
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
《上海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 海 大 学
2015年7月6日
上海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加大优秀青年人才队伍引进和培养力度,储备后备专任教师力量依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上海高校师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沪教委人〔2014〕41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资博士后"是指以师资补充、培养为主要目标,根据师资需求计划,按照师资选拔程序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师资博士后是我校人事管理制度与博士后培养制度的有机结合,是我校新进教师培养、选拔的重要渠道。
第二章 招收对象和程序
第三条 招收对象和条件
按照上海大学年度教师招聘计划,拟招聘的博士学位获得者或者已出站博士后(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统一纳入学校师资博士后系列进行培养和管理。
国内重点大学、重点学科(专业)取得博士学位,第一学历为国内"985"院校毕业,在国内外本学科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者优先。
第四条 招收程序
1.各学院按照《上海大学公开招聘工作实施细则》(上大内〔2011〕79号)和上海大学博士后进站流程的要求,结合年度招聘计划,将符合师资博士后招收条件的拟录人选纳入学校师资博士后系列进行申报。
2.人事处将拟招录的师资博士后人员上报学校人事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确定上海大学师资博士后拟录人员。
3.上海大学师资博士后拟录人员办理博士后进站手续,与学校签订为期两年的《上海大学师资博士后工作协议》。
4.学校将上海大学师资博士后拟录人员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审定通过的确定为上海大学师资博士后;审定未通过的作为上海大学博士后人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师资博士后需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1.完成一定的教学工作量。
(1)教学观摩:虚心向指导教师学习,尽快掌握教学各环节的基本要求和方法,了解教学管理和运行的规则制度。
(2)助教助课:结合个人专业方向,随堂完整跟听2门课程,积极参加该课程的学生答疑、作业批改、实践指导及其他教学环节。
(3)教学实践:完成一门课程的教案,参加助教的课程有不少于10课时的独立上课实践。
(4)积极参与指导教师或所在学科的教育教学研究等工作。
2.完成博士后流动站和学校规定的科研、学科建设任务。
(1)在学院范围内,做两次公开学术报告。
(2)在国内外本学科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上海大学博士后的身份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其中,理工科类论文要求被《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收录,文科类论文要求被南大核心期刊目录收录。
(3)取得一项省部级及以上项目或博士后基金项目。
3.学校、学院安排完成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六条 师资博士后按照国家博士后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师资博士后管理工作在常规博士后管理体系下,实行研究生院、教务处和人事处共同协调,科学技术处、人文社会科学处等其他部门及各学院密切协作的管理体制,日常工作由研究生院具体负责管理。
第七条 学院根据具体教学任务为师资博士后确定1名教学指导教师(可以是博士后流动站合作导师以外其他符合要求的教师),对师资博士后进行教学指导培养。
第八条 师资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为两年,不得提前出站或申请延期。学校对师资博士后进行专项考核。
1.中期考核: 师资博士后进站一年后,由学院和所在流动站博士后考核小组负责中期考核,主要考察师资博士后近一年内教学、科研工作进展,尤其对其是否适合从事教学工作、是否具备良好的学术发展潜力做出评估结论。考核结果不符合教师岗位职责工作要求或师资博士后协议要求的,学校将取消其师资博士后资格及待遇,按博士后工作至出站。
2.出站考核:师资博士后工作期满后,由学校、学院和所在流动站博士后考核小组联合进行出站考核,主要考察师资博士后的教学科研能力、社会工作以及思想道德、在站期间科研成果等内容。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考核优秀且符合学校要求的,经学校人事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可办理新进教师入职手续,享受新进教师相关待遇。考核结果不合格,直接办理退站手续。
第五章 工资及相关待遇
第九条 师资博士后年收入包括国家工资、绩效津贴、师资博士后津贴、日常公用经费等。其中,国家工资和绩效津贴参照本校同类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发放。师资博士后津贴依据考核结果发放,中期考核合格者及以上者,发放5000元/人;出站考核优秀者发放15000元/人,考核良好者发放10000元/人,考核合格者发放5000元/人。日常公用经费发放标准为18000元/人/年。
第十条 师资博士后科研经费管理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科研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师资博士后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博士后的其它基本待遇和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师资博士后出站并被聘用在学校工作的,其在站期间的工作经历、校龄、岗位任职年限等按本校教师岗位计算。
第十三条 各学院可根据学科特点制定不低于本办法要求的师资博士后工作职责,并报学校研究生院和人事处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和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