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

创建时间:  2015/10/30  郭秀   浏览次数:   返回

上大内〔2015120

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

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相关管理办法:《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办法》《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4524日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2.《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办法》

      3.《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资金管理办法》

 

 

     

2015910

 

 

附件1

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广泛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加强对各类捐赠项目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面向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所有捐赠。

第三条 捐赠所得将具体用于以下方面:奖励优秀教师和学生;资助贫困教师和学生;资助教师和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支持引进优秀人才;支持学科建设;支持基础建设;支持文化建设;支持校友活动;支持基金会日常工作等。

 

第二章  捐赠原则

第四条 平等自愿。捐赠应在双方协商一致、捐赠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第五条 无偿捐赠。捐赠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利益交换。
   
第六条 尊重捐赠人意愿。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款物的用途。
   
第七条 公开透明。受赠方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积极接受各方监督。  

 

第三章  捐赠种类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财产的行为。

第九条 接受捐赠的种类分为:

(一)接受捐赠的内容主要包括货币类(现金和有价证券)和实物类(房地产、建材、图书资料、设备器具、车辆、苗木、工艺品和软件等);

(二)根据捐赠方意愿,捐赠分为指定性捐赠(捐赠方指定捐赠物资的用途)和非指定性捐赠;

(三) 基金类捐款分为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和非留本基金(可动用基金本金);

(四)根据基金来源、用途或金额的不同,基金可分为学校基金和学院基金。学校基金为面向全校的有关专项基金,学院基金为各学院向社会募集资金或接受捐赠所形成的面向本学院的基金。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基金会理事会作为基金会决策机构,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工作。基金会理事会授权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基金会的日常工作,并行使以下工作职责:

(一)广泛联系社会各界,建立健全信息平台,为拓展筹资渠道提供信息服务以及政策建议;

(二)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工作,审核、办理接受社会捐赠的相关手续;

(三)制定接受社会捐赠、资金运作管理以及资金筹集奖励等规章制度和方案,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四)策划、联络捐赠项目并组织实施,促进社会认捐;

(五)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捐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以监督、保证捐赠协议的执行;

(六)组织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立项、专家评估及理事会审批工作;

(七)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努力使基金保值增值;

(八)负责制定捐赠鸣谢办法以及制作与发放各类捐赠证书和捐赠纪念品;

(九)汇集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第五章  捐赠程序

第十一条 签订捐赠协议或进行捐赠登记。捐赠双方在友好、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捐赠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不签订协议的,进行捐赠登记。

第十二条 捐赠人须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方式按时交付捐赠款物。捐赠人须保证所捐赠款物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权利瑕疵且对其拥有完全处分权。有效的捐赠途径包括:现金、支票、汇款、银行转账、网上捐赠等。
   
第十三条 凡向基金会捐赠,无论金额大小,基金会均出具合法收据。
   
第十四条 基金会坚持专款(物)专用的原则,建立独立账目,并按照《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捐赠款物使用情况。   

 

第六章  捐赠鸣谢

第十五条 捐赠金额无论多少,基金会均将在适当场合、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捐赠人要求保密的除外)。

第十六条 捐赠金额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元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以下者,颁发捐赠证书。

第十七条 捐赠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含10万元人民币),颁发捐赠证书和捐赠纪念盘。

第十八条 对于部分捐赠项目,如建筑物、实验室、会议室、特聘讲席教授席位、奖助学金等,若捐赠累积达到一定额度,可以捐赠者或捐赠者指定的名称命名,但是命名行为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对提供捐赠的海内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个人以及其他组织,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学校与捐赠单位和个人建立友好合作关系,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捐赠方可优先享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优质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第二十条 捐赠方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捐赠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捐赠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其行为有损学校合法权益或者在一定社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基金会保留取消对其鸣谢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未尽事宜,视捐赠情况,协商具体鸣谢方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于2014524日制定,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下各捐赠项目的执行,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有指定性捐赠项目和非指定性捐赠项目,具体包括以下大类:

()学生培养项目。奖励优秀学生、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的各类奖学、励学、助学项目;资助优秀学生出国深造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各类学术交流项目;鼓励学生开展课外学术研究的学生科技创新项目;支持学生就业(创业)项目;以及各类学生活动项目,如社团活动、志愿者、社会实践、艺术发展等。

()师资建设项目。奖励优秀教师;引进知名教授学者;资助优秀教师出国深造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各类学术交流项目;资助教师进修、发表高水平论文、企业实践等。

   (三)学科建设项目。资助基础研究、教学研究,扶植重点课程、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各类学术科研项目。

   (四)学校发展项目。改善教学设施,包括建造、修缮楼宇,更新教学、科研和信息设施,以及资助校园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的各类设备捐赠和基建项目。 

 ()文化建设项目。资助图书馆、博物馆、校史馆等文化场馆建设项目;资助校友工作及活跃校园文化活动等。
    (
)其他项目。用于开展社会公益、重大疾病保障及基金会认为需要支持、旨在发展上海大学教育事业的相关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捐赠方及社会公布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积极接受各方监督。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是专职管理捐赠项目的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登记、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等工作,并定期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章  指定性捐赠项目的立项 

第五条 指定性捐赠项目采取大类项目及子项目两级管理模式,大类项目由理事会制定。

第六条 指定性捐赠项目所含大类项目下各子项目的设立,须在签订捐赠协议(或填写捐赠登记表)的同时,由项目联系人向基金会秘书处申请,制定项目实施计划,经理事会批准同意后完成立项工作。

 

第三章  非指定性捐赠项目的申请与批准

第七条非指定性捐赠项目的受益对象为符合《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为基金会提供主要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八条所有非指定性捐赠项目的申请和实施需报理事会批准决定。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监督与验收

第九条 捐赠项目受益单位须成立由3名以上成员组成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落实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在捐赠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受益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受益单位在使用捐赠款前,须向基金会提交用款申请。受益单位应按要求向基金会秘书处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受益单位须及时总结并归档。根据要求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受益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提前向基金会提交书面报告,经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

第十三条 资助项目须以适当形式体现捐赠人及基金会的资助。

第十四条 基金会将根据《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对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 项目受益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采取停止支付、撤销资助、追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等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于2014524日制定,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附件3

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范地管理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捐赠资金,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捐赠资金的募集、使用及运作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资金募集及使用

第三条 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资金收入主要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投资收益;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条基金会接受的指定性捐赠项目(指明了捐赠用途)资金,按照捐赠协议(或捐赠登记表)中约定的内容使用。

第五条基金会接受的非指定性捐赠项目(未指明捐赠用途)资金,将由基金会统筹管理使用。

 

第三章资金运作

第六条资金运作采取专项基金模式,基金母本由基金会原始基金及非指定性捐赠资金组成。

第七条资金运作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选择发展前景好的项目,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八条资金运作形式和主要投向计划,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向理事会提出,经专业风险评估后,由理事会审定批准,授权秘书处实施。

第九条资金运作后,由分管负责人跟踪其运作全过程,出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报理事会研究处理。

第十条每笔到期的运作资金必须及时将本息全部收回到基金会账户。

第十一条参与资金运作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对方获取任何报酬,对业绩突出者由理事会酌情给予奖励。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基金会在银行设立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并根据需要设立外币账户。

第十三条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人员,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关于票据管理、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

第十四条基金会在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五条基金会秘书处行政办公支出和工作人员补贴支出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纳入基金会年度经费预算,超出部分由上海大学负担。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每年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第十七条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八条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于2014524日制定,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关于印发《上海大学坐班答疑与自习辅导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上海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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