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上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固定资产科学管理,加强资产公司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和促进校办产业发展,根据《上海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上大内[2012]64号)、《上海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上大内[2012]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资产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综合事务部负责资产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资产公司固定资产的购置、台账管理、借用调拨以及报废处置等。固定资产原则上不予外借,如需外借的,要经总经理审批,借用过程中如发生损坏、丢失等事故,应由借用方按照实际情况承担责任,并进行经济赔偿。
第三条 资产公司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制定申购计划、列入公司的年度预算,未列入预算范围的,原则上不予购置。因特殊情况需要购买的,需由总经理审批后,方可购置固定资产。特殊需求的固定资产购置需报资产公司董事会审批后,方可购置。
第四条 资产公司固定资产申购时,必须由申购申请人或使用人填写《资产公司固定资产申购审批单》,详细填写仪器设备的性能、规格、型号及使用条件等,并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财务管理部负责固定资产的入账及编号等财务档案工作,并由申购申请人或使用人负责完成《资产公司固定资产入账单》。综合事务部根据财务档案建立固定资产台账管理。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财务会计核算按照《上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按照附件《资产公司固定资产处置审批单》由资产使用人操作。
第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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