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上海上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合同审批流程,防范风险,维护资产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政策要求,结合资产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合同的签订
1、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协议书、备忘录等。以传真、公文信件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形成合同意向的,应当三日内以正式的书面合同予以确认。
2、合同文本超过一页的,应当标有页码并由缔约各方对整份合同加盖骑缝章。
3、未经公司依法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亦不得在任何合同文本上加盖公司印章。
二、合同的审批
1、合同在签订前,必须填写合同审批表,并按要求逐级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2、合同原则上由具体经办人起草初稿、报部门负责人初审,送分管副总经理审阅后,依法依规按审批权限审批。涉及到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的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校法务部门咨询把关。
3、对外订立合同过程中,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签字,并且原则上应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或者缔约各方同时签字盖章;如有例外情况,须报总经理审批。
三、合同的履行
1、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审批表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方能生效。总经理对合同事务的管理具有最终决定权。
2、合同订立后,依法具有法律效力,缔约各方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约定。经办人应对合同履行的全过程进行跟踪,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必要时咨询法律顾问。
3、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相关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合同的变更、解除
1、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办理有关手续。
2、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3、变更、解除合同,必须有书面变更协议(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五、合同纠纷的处理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妥善处理。
2、合同纠纷由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六、合同文本的管理
1、公司所有合同均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登记编号、建立档案和合同管理台帐,由综合管理部专人保存。
2、合同管理台帐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载体。合同管理纸质台帐,在合同经审核正式盖章签署后,相关合同材料交接由合同经办人、台帐登记管理人共同签字确认,登记管理人加盖流程章,计入台账。
3、未办理台帐登记管理手续的合同,不得进入付款程序。
4、合同审批表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合同经办人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七、附则
1、未按相关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追究其经济或者行政责任。
2、未按相关规定处理合同事宜,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法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办法自下发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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